English

200人以上活动须报批

1999-12-17 来源:生活时报 是兆新 我有话说

本报讯从11月24日起,在公园等公共场所举办人数超过200人的群众性文体活动,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,经许可后才有权举办。这是公安部发布的《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》所做的规定。

按照这项规定,今后凡在公园、游乐园、广场、体育场(馆)、展览馆、俱乐部、公共道路、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演唱会、音乐会等文艺活动,游园、灯会等民间传统活动,体育比赛、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,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群众性文体活动,事先应向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书面申请,并同时提交活动、安全保卫等方案、安全保卫责任书和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等文件。据介绍,公安部门对此的审批程序将非常严格,那些有过犯罪记录者、正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者、限制行为能力者,以及无行为能力者将无权申办。

有关人士特别强调,提出申请30日以上未作答复的,可视为许可。另外,在举行全国性或地方性重要会议、重大活动期间,各地举办的相关群众性文体活动则不受此规定限制,只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;单位内部举办的运动会、联谊会等也不受此规定限制。

就一些媒体对此项规定是否针对“法轮功”等邪教组织活动而出台的猜测,公安部治安局有关人士解释,此项规定是在1997年就已开始着手制订,并非只针对“法轮功”而出台,但“法轮功”事件发生后,有关部门也有针对性地补充了“租赁、借用、利用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内部设施,举办面向社会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,适用本办法”的内容。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